答: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未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其所販賣的是假毒品的事實,可以作為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在處理時予以考慮。[詳細]
答:從文義理解,販賣一般具有牟利性質,所以用毒品易貨以及用毒品支付勞務和償還債務,一般可以認定為利用毒品牟利的販賣行為。對于互換毒品行為能否認定為販賣毒品,不能一概而論。[詳細]
答:對于被強制醫療人的財產或發生其他民事法律行為,不是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監督的范圍,其應當依據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民事權益。[詳細]
答:案管部門在開展流程監控超期預警監控工作時,不能簡單地將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同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案件同等對待。[詳細]
答:根據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廳《關于明確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承擔刑事申訴職能的回復》,機構改革后,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除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訴。[詳細]
答: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和申請取保候審都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向公訴部門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詳細]
答:《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沒有向刑滿釋放人員居住地公安機關送達釋放證明通知書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請問適用這一規定的法律依據?[詳細]
答:1.申請不在位登記不會產生補償分案;2.變更辦案單元會產生補償分案,且系統會在下一輪輪案,優先分案給上一輪申請變更辦案單元;3.管理員案件后臺調整變更單元不會產生補償分案。[詳細]
答:可以構成自首。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有關負責人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案件中證人情況符合上述司法解釋關于自首的規定。[詳細]
答:對于部分用于經營、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具體情況還需結合具體案情來認定。[詳細]
答: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其他轄區又實施新的犯罪行為,是否由其他轄區檢察院移送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一并起訴?[詳細]
答:如果在案證據中沒有其枉法的證據,那么無法認定為該罪。對于枉法的判定,不僅僅依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還可以通過客觀證據予以綜合分析判斷。[詳細]
答:未認定減輕處罰情節的,不應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同時,案管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具有監督價值的線索,可以移送行使審判監督職權的部門。[詳細]
答:實踐中,退查重報的案件需要案管受案人員在已有案件登記中提案進行一次(二次)退查重報。據此,案管部門具有審查補充偵查情況的職責。[詳細]
答:“兩高三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關于危險廢物的認定中,明確了對于來源和相應特征不明確的,由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書面意見。[詳細]
答:在行駛車輛中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并不屬于破壞交通工具本身的行為,從客觀行為上不符合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客觀方面的要求,因此不應以本罪定罪。[詳細]
答:刑法理論對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雖并不要求必須是物理上的持有,法律上或者觀念上的支配、控制也成立“持有”,但必須能夠對之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支配,或者毒品在行為人的支配或者控制范圍之內,才是持有毒品。[詳細]
答:如果心理咨詢師不同意或經辦人不具備相關資格,可在心理疏導或測評結束、未成年人離開后,立即與心理咨詢師交流,詢問疏導和測評的具體過程和相關問題。[詳細]
答:在具體案件中,要結合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人的認知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即所要挾或擬提供的交換條件是否在被害人看來足以使其不得不允諾行為人對其的猥褻。[詳細]
答:屬于實施細則第59條第5款中“其他原因確需外出的”情形,但仍然無法完全涵蓋社會發展變化的情形,對于是否屬于“其他原因確需外出的”的情形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詳細]
答: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沒有違反刑法第75條之規定,則不具有撤銷緩刑的情形,張某向檢察機關申訴撤銷緩刑不符合檢察機關監督的條件。[詳細]
答: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綜合考慮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速度、通行路段情況、載客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為人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全面準確評判。[詳細]
答:特定區域的環境臟亂差,侵害的是人們對于整潔的環境、干凈的空氣、水和土壤等需要的滿足,而該利益并非僅僅屬于該區域的特定的某群體或集體,無疑是公共利益的范疇。[詳細]
答:在水上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有遇害者下落不明的,不能推定其已經死亡,而應根據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事實,依照刑法定罪處罰。[詳細]